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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出台优惠政策呼唤企业家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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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点击次数:5445次 发布时间:2017-06-12

素有“中国薯都、风电之都、草原皮都、神舟家园、中国草原避暑之都”等系列美誉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在6月1至5日举办了首届妇女儿童产业博览会。与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远道而来的企业家聚集在一起,共同探讨这个草原城市的招商引资路径和发展前景。浙蒙商会会长郭万惠率领浙江企业家代表赴会,并与全国各地赴会的商会会长就乌兰察布市产业布局、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探讨。

气势恢宏的宣传片将与会人员带入了一片神奇的土地。蓝天白云,湖泊草原,电力矿产,绿色的农牧产品。乌兰察布市的魅力在音乐的陪衬下,更加引人入胜,更加彰显。
乌兰察布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之城,距今已经有6000余年的人类文明史。有文字记载以来,她就是草原文明与中原文明、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水乳交融的沃土。考古发现证实,这座城市曾经还是草原丝绸之路、欧亚茶驼之路的重要通道和货物集散地。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于海宇从宏观角度介绍了该市的区域优势,包括人文、市场、交通、能源等方面,尤其是招商优惠政策,将尽力给来投资兴业的企业家提供各种便利。
发改委副主任、招商局局长弓箭从土地、收费、财政、劳动用工等13个方面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该市的招商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家来投资。(优惠政策见附件)
下辖的11个旗县的政府主管官员都从各自旗县所在的区位优势、拥有的资源、政策等方面优势向企业家张开怀抱。这些旗县有的矿产资源丰富,有煤有铁有稀有金属,有丰富的电力资源。有的旅游资源丰富,有湖泊有火山,有胡杨有草原,尤其是这里有蓝天白云,有凉爽的风。是都市人避暑的绝佳之地。有的是优质农牧业初产品的主要产地,有优质小麦莜麦,有干净的奶,有闻名世界的马铃薯,这些都在等待更好地开发、加工、包装,再提升附加价值。
附件 (招商优惠政策)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抢抓金融扶贫政策机遇,重点引导已在排队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迁入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助力我市产业扶贫,制定本政策。
一、上市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实现IPO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企业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20%、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20%、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60%。
(二)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费用补贴10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成功挂牌的,给予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上市公司对我市国家扶贫重点县企业并购重组的,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中介组织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IPO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七)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我市关于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以及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八)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九)我市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在中心城区(集宁区)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十一)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上市,可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我市企业按规定异地并购重组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比照上述政策第二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配套服务机制
(一)成立乌兰察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
(二)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要给予“绿色通道”。
(三)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开展专业帮扶,通过组建金融扶贫工作站等方式结对帮扶贫困县;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上市。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晓亭  13848443248
                 弓    箭  13514849898
                 王海军  13947412182
                 徐聪敏  13847495988
(二)本政策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01月24日 印发
乌兰察布市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试  行)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培育“六个新兴服务业”的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全市新兴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新设立、新注册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乌兰察布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每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健康、会展、教育、物业、影视传媒、大数据及信息相关产业等新兴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企业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租用办公场所自用的(面积不超过1000㎡),自入驻之日起给予租金补贴,前2年按照100%补贴,后3年根据发展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补贴。2年内无发展业绩,责令退出。
在指定场所(写字楼、商业楼等)购置办公场所自用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面积)。
(二)经营奖励。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且当年达到20万元以上的,以其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5年内每年按照90%给予奖励。
(三)高管奖励。经认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自在我市缴纳首笔个人所得税起5年内,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90%给予奖励。
(四)用工政策。企业对当年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
(五)规费减免。5年内市县权限范围内或经自治区批准可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市县权限范围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重点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涉及用地的重点扶持项目,用地政策“一事一议”。
三、其他事项
(一)政策兑现的时间和方式。企业与政府签订“投资保障协议”,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适用优惠政策。经营奖励和高管奖励实行按月兑现,即当月缴纳税款并提交完税凭证,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奖励资金划拨到该入驻企业银行账户;对于其他奖补资金,于政策规定扶持内容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奖补资金划拨到该入驻企业银行账户。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服务、监督等日常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开辟绿色通道,探索利用中介组织代办注册登记、报税完税等各项手续,优化对企业的服务。
(三)经与我市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相关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引进的产业或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引进企业个数和资金到位比例,给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的工作经费。引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四)本政策意见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
联系人:弓箭 13514849898
(五)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乌兰察布市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联系人:弓箭 13514849898
(五)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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