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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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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内蒙古商会(Shaanxi  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以在陕西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内蒙古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陕西省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在陕西省的内蒙古企业,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促进企业发展、繁荣陕蒙经济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神州四路航创国际广场B1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陕西和内蒙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增进会员相互间了解,增强凝聚力。   

   (四)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各国和各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经贸界的联系联络。邀请和接待各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相关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访、考察、培训、交流及开展经贸洽谈展览等活动。

   (六)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七)沟通会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会员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用好用活这些政策,同时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同各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为会员提供广泛的合作信息与资源。

   (九)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利用商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定期编印商会刊物。

   (十一)创造条件,逐步创办为会员服务的会员活动中心和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十二)成立商会党支部,开展陕西内蒙古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内蒙古籍人士在陕西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社团,以及内蒙古企业、社团在陕西省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由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资源和退会自由的权;

   (六)获得本商会的帮助和支持,请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商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以上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听取审议并通过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三)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参加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记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的一切行为向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经过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报发证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发证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18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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